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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操作(合伙企业最佳持股架构)

发布时间:2022-09-30   阅读数量:1496

现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实现员工持股,是当今企业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吸引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员工归属感而大量采用的一种操作方式。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代持,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其中持股平台这一方式因容量大、效率高、稳定性强而广受青睐,而持股平台当中,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又有着极为独到的优势,本文拟对该类型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简要介绍和初步分析。

一、员工持股平台相较于员工直接持股的优势

在大规模的股权激励中,如果以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则每一个员工都要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一方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是影响公司决策效率。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无论股东表决权占多少比例,但公司应当履行其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瑕疵。设立持股平台可以保证权属更加清晰简单,避免了产生股权归属争议的可能,同时可以避免目标公司股东增减导致的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二是导致激励人数有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上限为50人,如果以员工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则股东容量有限。而通过持股平台的方式,则可以通过设立多个持股平台,分散股权的方式实现容量扩大,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是员工管理成本增加。员工直接持股模式中,公司企业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能力较低,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司上市后,、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员工直接持股,在上市进程中因员工流动而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

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相较于公司制持股平台的优势

根据上文所述,相较于直接持股,通过持股平台完成员工持股的优势较为明显。那么,同样是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优势又在何处呢?本文经过梳理,认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主要优势有三个方面。

一是、税负承担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应当将应纳税所得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分得的所得视为投资收益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自己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比之下,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需先就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税率),股东需就其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税率),税负比例合计为所得40%。

二是、内部治理方面。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可以避免公司制股东会、董事会等繁琐的程序。

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创始人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安排一是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创始股东不愿意被其他利益相关者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二是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该持股平台设立后,并不经营实际业务,而是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目标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实行股权激励;或创始股东受让部分股权给该持股平台即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行股权激励。


三是利润分配方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而合伙企业无该强制性要求。因此,同等条件下,合伙企业可分配利润大于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设立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首先,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存在着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的区别,一般而言是由目标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来直接担任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样不仅有利于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强化对持股平台乃至目标企业的管理,更重要的是明确员工持股的激励性质,毕竟,让员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不适当的。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尽管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陷入债务高企境地的可能性较小,但毕竟普通合伙人存在着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进一步规避其法律风险。

其次,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中出资变更、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的,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对于持股平台来说,很希望可以通过普通合伙人来便捷地完成激励对象的加入和退出,因此,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上述事项不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来做出决定即可,即由普通合伙人来决定并代为签署相关入伙、退伙协议或文本。

最后,被激励的员工享受收益的方式应当予以明确,当前在实践中,主要有按照份额享有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收益、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以及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这四种方式。对于一般受激励员工的退出而言,可以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计GP以市场价值回购的方式,降低持股员工流动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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