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咨询(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7)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1、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2、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3、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以上就是关于私募基金备案流程方面的内容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与条件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申请人准备的材料有:股东的身份证件;股东的出资比例;注册资金;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住所(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公司章程;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所有证件准备完毕后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注册流程:第1步:核定公司名称;第2步:入资;第3步:验资;第5步:刻制印章;第6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后一步: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注册办法: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后刻制印章:刻章时需要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法人办理的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后办理税务登记:带齐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开户许可证、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租凭合同等原件以及复印件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其实,私募基金备案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只要我们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并且公司拥有足够的专业的人员,就可以比较方便的申请到私募基金备案的,但是,我们还要注意,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备案的时候,所需要的注册资本是不同的,我们一定要做好区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2、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3、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14、问题解答:
(1)境内注册的私募机构需要登记,境外注册的暂不纳入登记;
(2)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3)没有管理过私募基金的机构也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15、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一、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申报的企业,中介机构须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
1、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二、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披露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交易对手方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16、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