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清算流程(公司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随着国企中长期激励改革持续深化落实,尤其是股权类激励工具的推动落实,中长期激励机制改革由主要关注“如何选择”、“如何设计”,延伸到“实施后如何管理”的问题上来。
近期来,有些已经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以下统称为“员工持股”)的企业,开始有出现锁定期内离职的情况处理,或锁定期结束后流转退出的情况处理等。这些情况都归结到一点,就是员工持股所持股股权退出通道问题。
大家都知道,员工持股后可以通过上市来实现正常的退出并让员工获得股权增值收益。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上市预期或能够上市固然是好的,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全部上市,即使能够上市也并不意味很快就能够上市,更多情况可能是企业在可预见期内无法上市。
鉴于以上情况,就需要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无法上市情况下设计实施员工持股退出的问题,这也是持股员工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让大家搞清楚有关员工持股退出通道问题,我们从三个方面给大家解析说明,即政策要求、通道设计、过程统筹。
一、有关员工持股退出的政策要求是什么?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133号文件对员工持股流转的要求是这样的:
“(三)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针对133号文件和4号文件有关员工所持股权流转提出的要求,知本咨询混改研究院认为至少应该有以下三点理解:
一是人离股退。
无论什么情况离开企业的,持股员工所持股份须转让退出,从而保障持股员工始终为在职员工,持续保障激励的有效性。
二是锁定期满可退出。
规定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对董高人员退出、以及锁定期内特殊情形处理的要求可以看出,锁定期满后,是可以结合企业的激励意图进行约定或规定在职员工退出通道或方式,但不能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或强制要求企业回购激励股权。
三是退出价格区别对待。
至少转让给国有股东时明确的,即转让给企业或国有股东的以上一年度企业每股净资产值为标准确定价格。当然要注意4号文中有关被动调离时有关孰高原则的规定。
二、如何结合激励意图进行退出通道设计?
基于有关133号和4号文件有关员工所持股权流转或退出的相关政策及理解,在选择设计流转退出通道及流转退出价格时需要进行合规基础上的科学设计和处理。
1、有关流转退出通道的设计
结合政策要求,兼顾利益风险绑定和强化激励性的意图,我们认为,在员工持股流转退出通道设计过程中应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事项:
(1)锁定期内严格持股员工退出。
持股在职员工原则上不允许退出;而持股员工离开企业的必须退出。
(2)锁定期满后可约定在职员工流转退出通道。
该事项中要明确三个约定,一是能不能退的问题。当然政策上是允许流转退出的;二是退给谁的问题。
当然不能强制约定企业或国有股权回购,一般情况下,可以优先流转或退出到满足条件的在职员工,也可以考虑转让给非公的第三方股东,而国有股东结合管理意图也具有选择回购的权利等。
(3)持股期上市的退出约定。
有关上市退出在133号和4号文件中都有所规定。
实践中,上市退出需要重点约定的内容是上市有关锁定期的要求和员工持股非上市期间的锁定期要求关系处理。为严格保障各个相关政策的规定,我们建议一般为“双满足”的要求,即员工锁定期整体设置即要满足非上市期间锁定期时长的要求,也是满足上市后有关锁定期时长的要求。
2、有关流转退出价格的约定
有关员工持股流转退出除约定退出通道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不同情况下退出时退出价格的约定。
(1)锁定期内,转让给国有股东的,一般以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值为准进行约定(4号文件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转让给合格员工或非公有股东的,以双方协商价格为主。期间,可结合约束性要求,可以约定每股净资产值和入股价格孰低原则适合的情况。
(2)锁定期外,转让给国有股东的,原则上仍以上一年度每股资产值为准;转让给合格员工或非公有股东的,仍可以以双方协商确定。期间,需要关注涉及股权奖励部分的处理方式,是以全部股权交易还是以所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交易进行处理,原则上,两种方式均可约定处理。
(3)持股期间上市后,鉴于员工所持有股权已经有可参考的公允价格,在锁定期“双满足”基础上,原则上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格为准。当然,期间针对激励力度或意图,也可以约定延长交易退出或交易比例。
三、如何做好员工持股流转的过程统筹管理?
结合员工持股流转退出通道及价格等约定基础上,鉴于员工持股毕竟是针对核心在职员工的激励机制,在员工持股流转退出过程中,尤其是流转过程中,仍需加强过程的统筹管理。我们认为,至少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
1、流转退出受让对象的管理。
在有关员工所持股权内部协商交易过程中,建议设立员工持股管理主体,如设立持股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对于流转退出受让员工的主体资格要审核管理;对于受让对象为非公有股东或涉及新引进股东时,需要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以有效保障员工激励的有效性,保障公司战略发展或治理要求等。
2、流转退出所持股权比例的管理。
对于协商交易的合格员工交易双方,一是需要约定交易后,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上限的要求,即不能突破政策规定的1%或3%的要求;二是需要约定交易后,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下限要求,尤其是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建议至少应该保持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三是有关退出交易的节奏,如133号文件中,对于董高人员分期转让比例的要求,建议也可以对其他重要管理或骨干可以约定分期转让的要求。
我们再回顾一下,做好国企员工持股流转退出通道设计管理工作需要:
严格确保政策要求底线;
科学约定通道价格要求;
适度加强过程统筹管理。
总之,国企推动实施员工持股激励机制,需要关注设计实施阶段合规性要求,更需要关注实施后股权流转更为复杂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