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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基金公司进入中国(中外合资的基金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13   阅读数量:42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资基金公司进入中国,以及中外合资的基金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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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合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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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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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理论思考中外合作投资基金这一概念或设想,引起市场的关注,已有多年了,今年三月,在九 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以及在五月份的上海证交所会员大会上,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 再度提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事宜, 指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推出的前提是有关法规的建立 健全,在市场上再次引起强烈的反响。从中国证券市场跨世纪的角度, 建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是必须的。 基于中外合作投资 基金,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很有研究的必要,在此,笔者不揣鄙陋,谨述自己对这一问 题的管见。建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宜提上议事日程一是我国投资基金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基金运作环境日趋改善, 投资者的基金 投资意识逐步树立 ; 二是过去也曾有过这方面的粗略构思,并已经进行过中外合作投资基 金理论方面的超前研究,有关方面甚至做过这方面的方案论证与策划 ; 三是在这些年我国 的投资基金实践中,我们的管理层、基金经理层,都与海外同行进行过一定深度的交流与 合作,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探索与实践,做了一定的铺垫与前期工作。此外,从我国整个金融业来讲,我国的银行、保险已经迈开了国际化步伐,准许海外 机构来华设点、开展有关业务,我国的银行、保险机构也到海外设点、开展业务等,就是 与投资基金更为密切的我国证券市场,也通过 B 股等形式表现了这种态势,所以,作为 后起之秀,投资基金逐步走向开放、国际化,也是金融大环境使然。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探索与实践,对我国投资基金业本身的发展乃至证券市场的发 展,无疑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首先,它将为我国投资基金的运作,带来一套国际惯例化的机制,使投资基金各方的运作更加科学、效率,只有学到精髓并真正实践之,才能使 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少走弯路。其次,它将壮大我国投资基金的规模,丰富投资基金的品 种,带来新的资金来源,发掘新的投资渠道,尤其为吸收外资探索出一条可行的新路。另外,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探索与实践,在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 优化证券投资理念等诸多方面, 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可以在哪几个方面合作“中外合作基金”与“中外合资基金”辨析过去,我们讲中外合作投资基金这个概念时, 是与中外合资基金这个概念基本等同的。 现在我们看到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几度使用的都是“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这个概念。 仔细考究,我们可以发现, 中外合作投资基金比中外合资基金具有更大的外延, 也就是说, 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对于我们意味着更多的合作机会, 从而有利于推进我国投资基金的渐进 发展。中外合资基金的狭隘性,在于把合作的形式仅仅限制在了设立公司型基金这一方面。 我们知道,“中外合资”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投资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 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共同商定自己的投资股份,根据企业设立所在国的有关法律, 通过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赢亏的股权式合营形式。所以,从表 面上看合资就是共同出资 ; 而从经济组织形式看合资的本质就是体现在股权上。但我们知 道,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与公司型两种,而契约型基金是基金托管人代表 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签定“信托契约”, 从而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作基金, 投资者无 权参与基金的管理及其投资决策,它是契约式的而非股权式的投资 ; 公司型基金则是股权 式的投资,投资者依据其所持基金单位,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相应权力,可以过问甚至 可以参与基金的投资与决策。那么,我们在设立有外方参与的投资基金时,显然不是局限 在契约型基金上的,公司型也是一个选择,所以说,中外合作投资基金比中外合资基金有 更多的内容,虽是一字之差,但实践的天地就开阔得的多了。中外合作基金:循序渐进地展开“合作”那么,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可以在哪几个方面“合作”呢 ?我们认为,只要在基金的运 作的任何一个环节或当事人上,有外方介入,都可以称之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这样的广 义定位,有利于我们实践的包容度与渐进性的展开。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基金运作 的组织架构中,都包括以下几个当事人:基金受益人投资者、基金经理人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信托人基金托管公司、基金代理人 基金承销公司与投资顾问,它 们在基金的运作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它们相互之间就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所以,作为中外 合作基金就可以是指中外双方在五个要素中,另有中方或外方充当其中一个角色,那么, 这个基金就可以称之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这样一来,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合作”,将 随着中方或外方在基金运作中所充当的角色不同, 而划分成诸多合作类型的组合, 从而体 现出不同深度的合作。根据外方介入的程度深浅, 我认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合作”大致可以在以下几个 方面展开,并应依次循序渐进:(1) 聘请海外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机构为我国现有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基金 ) 的投资 顾问。这应该是最浅程度的“合作”。它不需要特别严密的法规先行出台,简便易行,外 方对我们的基金运作只有参谋权而无决策权, 不会控制基金运作, 更不会挤占我们基金市 场的份额,而我们从这种合作中,不仅可以学到投资理念、投资技巧,更可以学到管理制 度与管理经验,也有利于磨合关系,为进一步的合作创造条件。其实,在这方面,我国的 “老基金”过去曾有过这样的尝试,为开阔眼界、培养人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国现有 的“新基金”,不妨先从这个方面开始中外合作基金的实践。当然,这种合作离我们所企 望的中外合作基金的“合作程度”,还有相当的距离,但可作为一个序曲、一个萌芽。(2) 基金受益人方面的海外投资者的介入。 这就是我们以往所提及较多的中外合资基 金,在实践上,海外投资者的介入,原始资金来源可以是有海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共同 出资的,也可以是中途有中方或外方投资者介入的。由于有外方投资者加入,这个层次上 的中外合作基金的“合作”, 最好还应该有海外的基金承销公司与投资顾问的介入, 有利 于筹集海外资金为我们所管理运作。 这种中外合作基金其实就是“国家基金”, 吸引外资 为我所用,同时,基金的控制权又掌握在我们手中,容易为主管部门监管与控制,但问题 是要创造出对海外资金的吸引力。(3) 外方在基金经理人方面的介入, 即组建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这方面的合作, 在初期应该保证由中方绝对控股 ; 以后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可以是中方相对控股甚至是 参股,不过这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它还取决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以及对外资金融机 构的开放进程。 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 可以是全部由中方投资 者组成的资金, 也可以是全部由外方投资者组成的资金及中外双方共同组成的资金, 或者 是诸个基金独立运作。我认为,由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运作的核心,所以,中外合 作投资基金的合作的主题在此,而且,外方只有加入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它才能获得 稳定的基金管理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占取中国基金市场的一定份额。其实,对中 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方而言,它并不会过分关注资金来源,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对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的基金资产的运用, 我们应该暂时还是限定在国内范围内运 作,以利于控制风险,也符合利用外资的需要。作为公司型基金运作中的基金公司,则可作出类似上面的安排(4) 外方对基金托管人的介入。 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 负担着对基金 资产的保管与基金运作的监督作用。 尤其在吸引外资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的时候, 我们不 能不考虑到海外投资者的信心与心理安全感, 这样,由海外银行或其他机构充任基金托管 人就成为必要。如果是纯粹外资的基金,那么,可以交给外方托管人进行基金托管,如果 基金的资金来源里有中资成份,那么,交给外方托管人进行基金托管,就应该特别强调由 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来具体执行,这样,也易为中国投资者接受。当然,也可以另起 炉灶,由中外有影响、资信的银行合资组建新的基金托管公司,专司基金托管之职。其实,中外合作投资基金事宜的进展, 就是我国基金市场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逐步开放 的过程,我认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更高形式,是纯粹外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开展 业务,而其业务的最高形式或者说我们基金市场的最高开放, 则是由纯粹外资的基金管理 公司管理以我国居民的资金为来源的基金, 而允许外国投资者, 既可通过基金间接投资我 国股市,又可直接投资于中国股市,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最高开放形式之一(B 股市场就是这么一个过渡的制度安排 ) ,当然, 这取决于我国经济的发达程度及金融的开放度。我 们研究中外合资基金问题,就要把它摆在这么一个历史的阶段中去考虑。中外合作投资基金:配套措施与微观构建 首先,设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牵涉面较广,在基金的科学运作之外,还需要在外部环 境方面配套,才能使之更顺利地得以进展,这主要有:(1) 法律问题我们已经在着手制订投资基金法,而且,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推出,也将应该以 法规先行。(2) 外汇问题这是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实践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尤其是在设立狭义的中外合作投 资基金中外合资投资基金或纯粹外资投资基金情况下, 对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而言相对影响还不大。近几年来,我国的外汇体制改革进展很快,目前,已经实行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自 由兑换, 由于这两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 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展将更为 谨慎,这样,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 主要指狭义的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中外合资投资基 金或纯粹外资投资基金 ) 在外汇方面, 将遇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汇率风险。由于人民 币不是国际货币,缺乏相应的外汇交易避险工具,基金获得的收益,存在因为汇率风险而 被削减的可能 ; 当然,任何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兑换,都存在汇率风险。其次,资本 项目下外汇管制的存在, 那么境外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如何汇出, 以及如何防止从非常渠道 的外汇流失 ?再次,大量外资通过中外合资基金流入国内,将需要大量人民币作为配套资 金,这无疑会增加人民币的供给,给央行的外汇监管甚至货币政策带来一定的影响。总之,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快外汇金融体制改革,但外汇问题并 非是中外合资基金的一个绕不过去的“坎”,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办法:首先,汇率风险是任何一个海外投资中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投资者也会理解,但基 金的汇率风险可以在基金的募集说明中载明。 其次,中外合资基金是利用外资的形式之一, 可以纳入国家宏观管理范围,确定适当发行规模,做好人民币配套资金供应。再次,对于 中外合资基金的赎回或利得的汇出,可以制定相应结汇办法。此外,中外合资基金也可以充分利用基金自身的运作机制, 来解决外汇方面的一些问 题。比如,在发展初期,可以适当控制规模,以免资金进出量太大; 规定境外投资人的收益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汇出;中外合资基金可以一定比例,投资 B股、H股,以及投资于 有出口创汇的企业和“三资企业”, 因为在这方面, 不存在换汇问题 ; 基金一般都保有一 定现金准备, 这部分也不会对外汇市场产生冲击。 如果在开放式基金形式下, 一般情形下, 基金的购买与赎回大致相当,两者相抵,外汇的需求并不一定很大,而且,可以采取的限 制性措施,只要在募集说明中讲明即可。(3) 股市问题由于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我国的证券市场, 所以,证券市场构成中外 合作基金的重要投资环境。中国股市在市场规模、公司业绩上,必须再上台阶 ; 上市公司 的国有股、法人股的静置与个人股的流通的反差问题,也应解决,公司的财务审计必须国 际化,市场信息披露必须加强,等等,才能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提供较好的运作环境,才 能得到国际投资者对我国市场的进一步认可。(4) 税收问题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税法看, 为避免重复征税, 政府一般不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 理征税,为鼓励境外投资者踊跃参与投资,我国对中外合资基金的税收除此以外,还可考 虑对基金投资者给予适当优惠。其次,我们再来谈谈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具体微观构建问题, 这主要是涉及狭义的中 外合作基金中外合资基金 (管理) 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的具体问题。(1)中外合资基金 ( 管理) 公司中外合资基金 ( 管理) 公司是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核心机构。 因此,对中外合资基金 ( 管 理) 公司的设立,一定要有严格的要求,比如:中外双方都应该是有相当的资信度、知名 度的大型金融机构 ; 在发展初期, 保证中方绝对控股 ; 公司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专家, 保证资 产由专家运作等。总之,基金 ( 管理)公司是整个中外合作基金的“牛鼻子”,基金的最后 管理还是落实在它身上,只有牵住它,我们才能在中外合作基金这个事情上,保证我们的 利益,才能牢牢地控制基金市场的份额,这在发展初期是必须把握的。(2)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 其法律基础是信托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托法, 公司法 应可以成为我国设立公司型基金的依据。但是,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比较详细,缺乏弹 性,公司的设立过程复杂,而且,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些规定,如:投资公司必须设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召开各种会议,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这些规定使整 个基金公司的运作成本大为提高。从基金历史上看, 公司型基金能够更好地体现基金持有人对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对 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作用,进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这也是世界上发达国家 往往以公司型基金为主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认为, 中外合资基金在采取契约型或公司型问 题上,应该根据资金来源及其大小来选择,具体地说就是对机构或较大资金采取公司型, 对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采取契约型(3) 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这也是我们在设立中外合资基金时不容回避的问题。简言之,封闭式基金便于管理, 有投机性,目前,世界上封闭式基金所占比例较小,未必符合境外投资者的习惯 ; 开放式 基金规模不确定,管理难度大,资金频繁进出,对证券市场影响也较大。两者各有利弊, 应慎重考虑。但总的来说,中外合资基金在起步时,还是采取封闭式较为稳妥,但应不失 时机地推出开放式基金。在封闭式与开放式问题上,它们各有利弊,所以,在美国基金市场上,也出现了对开 放式基金的封闭化,即对开放式基金加入封闭式基金的优点。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不拘泥 于基金完全意义上的封闭式与开放式, 而进行一些创新活动。 笔者在此提出“暂时封闭的 开放式基金”,其含义是在一定年限里实现封闭,待运作成熟后实行定期开放,并随着运 作的成熟逐步缩短开放时间间隔, 最终达到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式基金。 这样它既兼顾了封 闭式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又兼顾我国国情,也易为海外投资者接受。世纪之交,中国证券市场既面临机遇又面对挑战,加强对中外合资基金的理论研究, 适时建立健全有关法规,那么,中外合资基金的正式推出,才是水到渠成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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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扩展资料: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方式

外资进入中国的利弊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外资成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专家通过纵向比较,从10个方面概括了外资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推动经济增长。据有关分析,1980-1999年间,在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约有2.7%来自于利用外资的直接和间接贡献。国际货币基金会研究成果说,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10.1%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中,直接由外资产生的贡献约3%。

促进资本形成。以国内资本形成总额(GCF)计算,1983年外国直接投资仅占中国国内资产形成总额的0.9%。1993年为12.1%,1994年达到15.11%的最高水平,在2002年为10.1%,从1993年到2002年,FDI占中国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平均每年为12.5%。

提高工业产值与增加值。外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占中国工业产值的比例从1993年的9.2%增加到2002年的33.4%。此外,外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占中国工业增加值的比例从1994年的11.0%增加到2002年的25.7%。

提升出口规模。外资企业在1993年出口金额为917.4亿美元,2002年为1699.4亿美元。外资企业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例从1993年的27.5%增加到2002年中的52.2%。

创造外汇。2002年外商在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顺差值471.3亿美元,占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顺差值的72.7%,是同期中国外汇储备增加值的63.7%。虽然过去几年外资企业的外汇顺差并不显著,但通过比较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进出口的产品构成发现,外资企业的资本品的进口平均高于国内的10-15%。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进口主要是资本品,而不是以原材料为主的中间品,能够形成未来的生产能力。

缴纳税收。1993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226.6亿人民币,占中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7%。到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3487亿元人民币,占中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已经达到21%。

提供就业机会。2002年末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人员超过2350万人,占中国城镇劳动人口的比重约11%。

促进技术转移和生产率提高。外资为中国经济带来了先进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技巧。过去20年,外企引进了大量先进设备和技术项目,不仅弥补了中国与外界的技术差距,还开发出许多新产品。计算表明,外资企业平均规模比国内企业大43%,资产对劳动的比率较高。除采用更多资本外,外企比国内企业资本生产率更高,劳动生产率也比国内企业高88%。在利用国内稀缺资源方面,外资企业更有效率,外资企业并没有与国内企业争夺资源,相反,外资企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产生外部效应。跨国公司的进入带动了配套企业的发展,一家跨国公司进入,60%的配套商跟进,促使国产化和员工的本地化。

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外资企业推动了中国市场竞争,其先进技术和优良业绩对中国国内企业带来了压力,加剧了中国市场的竞争,提升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对中国经济深层次贡献不容忽视

对中国而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外资是越多越好。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开放不够问题,而不是开放过度问题。

所谓中国资金短缺现象已经不存在,因而不需要更多外资的说法,是不了解中国引进外资的背景。事实上,解决资金缺口并不是中国引进外资的根本目的,外资对中国经济最大的贡献也不在于解决了资金缺口,而在于推动制度变革和体制创新。目前中国经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制度转轨,经验证明,这光靠内生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引进外资从而引进外部的改革推动力。

纵观国内各行业,可以发现,外资进入越深的行业,制度建设越好,行业管理也越规范;相反,对外资限制越多、管理越谨慎的行业,问题也越多。

外资对中国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外资还加速了企业制度变迁。外资投资与国有企业嫁接后,直接切断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脐带,摆脱了许多行政干预,劳动、人事、分配、进出口经营权和投资自主权等落实到位,内资企业可以直接学习外资企业的治理制度、管理理念,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还拉动了收入分配制度变迁。一般而言,与内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收入不仅普遍较高,而且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这种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提高了中国外企职工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打破了长期以来国内“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大锅饭体制,把资金、技术、管理、知识纳入收入分配范畴,可以全方位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外商投资形成市场供给,迅速改变了短缺的市场结构,带来市场竞争和冲击,市场准入扩大,有利于打破国内市场分割,加速目前某些领域尚存的行政主导型资源配置方式向市场主导型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加速旧的经济体制灭亡和新体制确立。

外资的另一重要作用,在于推动了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外资首先推动了有形资产之间的重组。通过外资控股、购并,不仅一些国有企业成功地减持了投资比重,或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且由于外商注入优良资产,使原有企业的资产质量提高。其次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重组。利用国外品牌、销售渠道等,可以救活闲置国有资产。

外资也推进了企业重组。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进驻中国市场,可以加速国内市场由垄断型向竞争型结构转变。在竞争型市场结构下,部分企业处于萎缩状态,失去生存和发展能力;部分企业处于扩张状态,国际竞争力明显提高。而企业差距拉大,又为企业之间的重组创造了条件,最终会促使各个行业的生产集中度显著提高。另一方面,通过与外商合资合作,可以直接实现企业重组,加快企业技术和管理升级。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还会创造、发展一些产业部门,弥补国内市场上的一些产业空白,改造传统产业,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加快。

如何看待外资负面效应

外资对中国经济有没有负面效应?

肯定有,但与其正面贡献相比,外资的负面效应可以忽略不计。况且,国企效率低下、政府某些部门对经济不当干预,都对中国经济产生相当大的负面效应,相比而言,外资负面效应当算小的。

对外资要宽容。外资出现的一些问题,恰恰说明目前外资的量还不够大,先有量才能有质。

有两点理由可以保证,对外资的问题完全不必过于担心:

一是中国市场大,国内企业有足够的回旋余地,不会形成外资的寡头垄断;二是中国企业自身创造力强,在与外资竞争中善于学习和提高,这种情况下,外资很难压制住中国国内企业。

而且,从总体上说,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管”住外资,不必因为担心垄断之类的问题而排斥外资。

对于外资的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

价格转移问题。跨国公司普遍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利用其全球网络,转移价格或者利润是跨国公司的普遍现象。对此,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止。

技术转移问题。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利润,技术的转移和采用,主要基于市场竞争状况,这里的竞争不仅仅是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竞争,更多的表现为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事实上,跨国公司已经逐步向我国转移先进技术。因为中国市场国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使得跨国公司必须向中国转移新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也迫使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新技术,如手机产业。一个完全、开放、竞争的市场,有利于跨国公司面向国内研究开发和转移新技术。技术转移问题本质是跨国公司的微观行为,我们不能要求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何种技术,不能因为跨国公司使用了落后的技术或不转移技术而将其看作是跨国公司的负面效应。

跨国公司存在的限制性商业措施,滥用市场垄断力量,出现一些反竞争行为,这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制定《反垄断法》是一个有效方法。

引资成本过高。现在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过度给予外商优惠措施,导致大量土地浪费,投资密度不高,税收减免过多,甚至降低环境保护标准,导致引资成本过高,这种状况不是外资企业的问题,而是地方政府无序竞争的结果。

环境污染问题。有些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竞争吸引政策的机会,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东道国,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环保标准。但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环保标准普遍高于国内企业。而且,东道国政府完全有能力控制类似问题。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外资公募基金是什么?

公募基金领域长久以来都是未曾对国外机构开放的,而最近,外资公募基金已经出现了一个外资独资的企业。对此,金融开放时代已经正式到来,那么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外资公募基金是什么吧。

1、 外资公募基金指的是外资全资控股、绝对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这些公司就性质来说它们已经是不具有国内资本的参与。

2、 在国内,目前外资公募基金只有摩根大通旗下资管公司摩根资管是最早的,它已经收购了上投摩根基金公司100%股权。所以这是基金业首家被外资绝对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

3、 对于我们投资来说,外资控股基金公司本身也只是一个基金公司,因为它的到来也可能会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当然了,尽管内地基金公司收入、盈利分化巨大,资源越来越多的向头部基金公司集中,但不少外资金融巨头依然对中国公募基金业的蛋糕虎视眈眈。

随着金融业的开放,对相关基金限制的放开,在不久后会看到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募基金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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