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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2-12-15   阅读数量: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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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外经贸是做什么的

对外经济贸易顾名思义,本国对其他国进行的经济,商业上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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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籍的明星有那些?

1、龚蓓苾

龚蓓苾,1978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中国内地女演员,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1998年,龚蓓苾和伍仕贤相识。2000年,龚蓓苾和伍仕贤成为恋人。2004年,龚蓓苾和伍仕贤宣布结婚 。2012年1月17日,龚蓓苾诞下儿子。

2、叶一茜

叶一茜,1984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中国内地流行乐女歌手、影视演员、主持人,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2003级高职学院表演系。

2005年5月,叶一茜与田亮经人介绍而相互认识。2007年10月,与田亮注册结婚;11月29日,二人在西安举行婚礼。2008年4月15日,叶一茜的女儿田雨橙出生。2011年11月8日,在中国香港产下儿子田宸羽。

3、张静初

张静初,1980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永安,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导演系。2000年,凭借爱情剧《你的生命如此多情》进入演艺圈。

4、陈赫

陈赫,1985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上海话剧艺术中心演员 ,中国内地男演员、歌手、主持人。2009年,在都市爱情喜剧《爱情公寓》中凭借饰演曾小贤一角受到关注。

5、姚晨

姚晨,1979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中国内地女演员。1997年就读于北京舞蹈学院民间舞系,2003年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2006年出演《武林外传》,凭借郭芙蓉一角获得第18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最受欢迎女演员。

福清的著名人物

福清自古就有“海滨邹鲁、文献名邦”的美誉,是“开眼看世界第一人”林则徐的祖籍地,涌现出翁承赞、郑侠、叶向高等一大批杰出历史人物。 林则徐(1785年-1850年),出生于福州,祖籍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字元抚,又字少穆、石麟,晚号俟村老人、俟村退叟、七十二峰退叟、瓶泉居士、栎社散人等。是清朝后期政治家、思想家和诗人,是中华民族抵御外辱过程中伟大的民族英雄,其主要功绩是虎门销烟。

隐元(1592年—1673年),灵得里东林(今福清市上迳镇东林村)人,被日本学术界誉为“黄檗文化”,日本天皇还追封他为“真空大师”。

叶向高,(1559-1627)字进卿,号台山,晚年自号福庐山人。福建福州府福清县人,出生于福清县化南里后叶村(现港头镇后叶村)。生于明世宗嘉靖三十八年(1559),卒于明熹宗天启七年(1627)。

敖陶孙(1154—1227),字器之,号臞翁,一号臞庵。南宋著名学者、诗人兼诗论家。福清人。清乾隆《福清县志》载:“敖陶孙,字器之,东塘人”。

林汝翥(?~1647),福清灵得里(今上迳镇)人。公元1606年(明万历三十四年)领乡荐授沛县知县,后曾以抵御徐鸿儒的战功,升四川道监察御史。

郑侠,(1041~1119),北宋,福清西塘人,生性忠耿,与蔡京同朝为官,屡遭朝中权臣排斥,历经贬、赦数次,但仍不忘社稷黎民。

黄祖舜(?—1165),出生于福清市东瀚镇大壤村,先后任同知枢密院事(中央最高军事机关副长官),参知政事(副宰相)。

杨振(1758~1851),生于乾隆十八年(1758年),福清市东瀚镇南浔村人。原名承忠,字柳宵,汉族,56时,官至太傅(正一品,与宰相平起平坐),73岁,被封为爵(地位在一品之上,当时整个朝廷共3人):义天公。 林绍良(1916— 2012),林绍良出生在中国福建省福清县海口镇牛宅村,印尼林氏集团董事长,

林文镜(1929—)福建融侨集团的缔造者,也是印尼“林氏集团”两大股东之一。集团拥有世界最大的水泥厂和面粉厂。

蔡云辉(1923—1985),印尼谏义里埠世界丁香烟王国的缔造者。

蔡道行(1945—2008),资本大鳄蔡道行,盐仓集团董事总经理。

曹德旺(194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行政总裁 、福州大学客座教授。

韩国龙(1955---),福清市三山镇人。冠城集团总裁,北京房地产界中的福建“四大家族”之一。手握两大上市公司:中国海淀、冠城大通。2012年荣登“全球时尚界25华人”榜。 。

林文光(1951— ) ,出生于印尼泗水,系“东南亚铝业大王”林学善之哲嗣。祖籍福建福清,任印尼金锋集团董事总经理、加拿大驻印尼泗水名誉领事、世界福州十邑同乡总会名誉会长、世界福清同乡联谊会常务副主席等职。

敖定椿(1931~) 教授,男,1931年5月出生,福建福清人、中共党员。

林同济(1906—1980),祖籍福清市东瀚镇北窗,先后在天津南开大学、西南联大和复旦大学任教。

魏宗铎(1918—2005),金融家,福清市东瀚镇佳塘村人。

林同春(1925—2009),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人,著名旅日侨领,曾任世界福清同乡联谊会副主席。

任恢忠(1941—2003),福清市东瀚镇北坪村人,哲学界学者。

魏可镁(1939—)祖籍福清三山,福州大学副校长,著名化肥催化剂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 。

高由禧(1920—),著名气象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

曾融生(1924—),著名地球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钹(1935—), 著名计算机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

侯建国(1959—),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理化科学中心主任、教授,中国科学院结构分析重点实验室主任。

俞昌旋(1941-),归侨,福建福清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同骅(1911—),祖籍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美国土木工程院院士、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

林同炎(1911—2003),祖籍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美国工程院院士,世界建筑结构及桥梁建筑大师。

林同骥(1918—1993),祖籍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世界空气动力学及液体力学大师。

陈章良(1961—),福建福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中国农业大学校长。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被美国《时代》周刊选为全球100位青年人才。

林定强(1966.10-),祖籍福建福清,香港居民,金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委员会常委、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监事长等职。

林学善(1922—2004),印尼金锋集团的创始人,世界福清同乡联谊会副主席,印尼东爪哇福清同乡会永久名誉主席。

陈隆基(1956—), 大学专科学历,曾任福建省福清中医院主任医师、副院长,现任福建省政协常委,福建省国际商会副会长,福建农林大学客座教授,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2012胡润百富榜》58亿元位列榜单261位。

俞培俤(1960—),名城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董事长、世界华人华侨(亚洲)青年总商会会长、福州市侨联副主席、福州市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副会长、福州市外商投资协会副会长、福州市房地产协会副会长等职。

黄玉森(1943—),福清市高山镇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福建省粮食协会副会长、福州市人大代表、福州市科技协会副会长、福清市工商联副会长。

施文义(1968—),福清市龙田镇人,现任香港创辉投资集团、福建中联集团董事长。福建省政协委员、福州市政协常务委员、福建省玉融经济发展促进会企业家联谊会常务副会长、福清市慈善总会荣誉会长。

魏传瑞(1959—),福清市三山镇人,华辰地产董事长。香港福州十邑同乡会永久名誉会长,中国国际商会福建分会副会长,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福州市政协十一届“优秀委员”。

薛经官(1962-),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积库村人,山西孝义晋邦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福建商会常务副会长。

王钦敏(1948-),福建省福清市人,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中国民间商会会长。

福清三山社会有名气的有那些人

魏可英祖籍三山镇鳌头村旅日华侨,后到香港

和新加坡第二大财团即第一家食品集团董事局主席:魏成辉祖籍三山镇鳌头村是同村

1,原省政协委员、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福州十邑旅港同乡会名誉会长

2,香港东安集团.福建东建集团董事长

3,魏可英1971年开始出外创业

4,1983年起创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东建地产有限公司”;1997年8月创办了东建集团。

5,20多年来,魏可英先生在福州市共投资20多亿元人民币,建成了20多个房地产项目,建筑总面积达60多万平方米,为6福州的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6,福州投资房地产最早的华侨之一。他所创建的==东建地产==是福州老牌的侨资企业,在福州市房地产界多有建树

7,在福州开发"玉融花园、榕城花园、榕城商贸中心、东建工业大厦、东建大厦、东晖大楼、鼓山花园别墅、东辉花园、

福清瑞云华侨新村等工程项目

8,东建与福州仓山区政府合作开发的“福州海峡高科技城”,就是魏先生给家乡的又一贡献。

9,1992年获福建省房地产规模评估名列第

10,1995年列“福建省30佳房地产企业”榜首

11,2003年7月14日,魏先生因病医治无效逝世,享年66岁。

12,首届“魏可英助学奖学金”捐助13名大中专业,其中大学7人,高中、中专6人,福清籍占8名

13,捐赠千万元兴办公益事业的赤子之情,10月27日,省政府在闽江学院工业路校区魏可英先生捐赠的==毓英楼==前,举行“魏可英先生铜像揭幕仪式”

14,在铜像揭幕典礼结束后,还举行了反映魏可英先生爱国爱乡情怀的《情系八闽二十载》赠书仪式

15,他在银川市收购经营不景气的国有饮料厂和奶粉厂

16,闽江学院又在大学城校区举行魏可英助困奖学金资助仪式。魏可英先生的夫人魏郭美华女士、长子福建东建集团董事17,长魏文生先生将12万元助困奖学金交给了闽江学院,100多学生受助。。

18,共捐资1200万元人民币,在福州及福清兴办各种公益事业。

19,为长乐机场的建设捐赠220万元人民币,

20,在家乡福清捐建了三山镇老人院

21,捐资福清侨中海外教育基金会等公益事业。

22,旅港校友魏可英等建立“侨中校友基金会”,筹措了30多万元港币作为侨中奖学基金。许多侨贤更是为捐建学校教学楼而倾囊

23在福州市最热闹的五一广场,人们还可以看到魏可英先生参与捐赠的观礼台及奔马雕塑等。

外商投资设立外贸公司问题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下同)2003年1月31日发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9月30日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商务部于2003年12月7日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贸易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项目。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因此,外商投资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只能以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即合资外贸公司的形式,而不能采取全部由外商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形式。当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不能以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设立中外合作对外贸易公司。但根据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办法同时规定,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注:办法与原《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相比,放宽“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方公司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规定,同时取消了“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公司委派”的规定。

办法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方投资者、中方投资者以及合资外贸公司的条件分别作了规定:

(一)  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注: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营业额在5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三年以上,或在中国境内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两项要求,同时增加了外商对中西部地区投资优惠的规定。)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注: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要求中方投资者“已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3个以上,申请前三年境外企业年均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条件,放宽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的要求,而原规定为“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1亿美元”。同时增加了对中西部地区投资优惠的规定。)

(三)  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注:原办法并无对合资外贸公司条件的规定。

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注:原办法的相应规定为:“外方公司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方公司可以人民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相比较而言,新办法更为宽松。

同时,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试点地区和试点公司数量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只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点”的规定。这标志着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在全国范围的解禁。

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程序如何?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商务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在中方投资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中,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外方公司在中国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设立驻华代表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以及“中方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两项要求。)

合资外贸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合资外贸公司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须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资外贸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纳税,对其出口货物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合资外贸公司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期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合资外贸公司可以加入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如加入须服从商会或协会的协调。

合资外贸公司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合资外贸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特别规定有: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对外贸易公司。

(二)、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内地贸易额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中西部地区设立对外贸易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内地贸易额不应低于500万美元。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对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执行。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11月在北京创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宗 旨

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 能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会员企业交流在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书刊;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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