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代表处注册(外资企业注册)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资公司代表处注册,以及外资企业注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关注合泰企业。
本文目录一览:
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费用是多少钱?
外资 公司注册 费用 注册 代理 费8000-10000元。(依公司性质不同收费) 国家行政收费:200元左右(含章,凭实际发票结算) 注册地址使用费:2万元/年。(虚拟注册地址费) 一、去市工商注册局名称预约 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去工商领)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身份证 或 营业执照 ) 目的:领取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一般当场办理) 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的≥30%,外商投资比例必须达≥25%。 核准名称一般将保留6个月,即6个月内需办理完注册手续。 名称预约费:100元 此时要确定的事项有:投资人名称、拟立企业名称、拟定企业住址、投资总额、币种、拟定企业类型、拟订经 营期限、拟定 经营范围 二、去市工商注册局办理营业执照 先领取外商投资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和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市外经贸局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原件) 3. 公司章程 (按工商局给的电子样本写)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与章程中规定的产生方式相符、身份证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外资代表处注册的基本流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 北京 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二、外商设立代表处(办事处)流程 1、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2、公安局备案; 3、刻制公司印章; 4、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6、外汇管理局审批; 7、客户根据外汇管理局审批批准的银行进行开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及人民币帐户。 三、代表处(办事处)注册所需时间 大致在25-30个工作日。 不少朋友对公司注册过程中的细节不够了解,结果自己去工商局花费了大量人力时间去办理这些复杂的事情。其实,这些复杂浪费时间的事情完全可以交给代理公司来办理。正规北京代理公司会根据注册公司的实际情况收取相应费用,不会乱要价,而且服务可以保证。 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是有相应的流程的,不光光只有注册费用。是需要去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办理申请,是需要预约的。预约的话也是需要有预约费用的,一般都是100元左右。预约完毕之后是要进行公安局备案,然后进行指定公司名单等。
外企如何在中国注册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一个工作日,在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以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者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资料
时间三到五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资料。
第三步,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第二步通过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时间:一到两个工作日,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家公司算是注册完成。后续是其他税务登记方面了。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是合泰企业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注册外资公司流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要求
1、所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室(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住宅是不能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的。2、注册地址必须有房产证,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3、若租赁办公室作为注册地址,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房东为外籍人士,房屋租赁合同还需做公证。4、与外资代表处注册地址要求为涉外办公楼不同,外资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普通的商用办公室。5、外资公司申请登记时,因提供的是办公室的房产证复印件,还需要提供房产证颁发部门(当地的房产局)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北京外资代表处注册条件?
1、海外公司需是国外正式登记的公司,而且存续时间必须超过两年;
2、需不低于6位数的银行资信证明;且属于一般贸易、生产型及货运代理等公司;
3、根据中国的政府法规,代表处申请时不能直接向审批部门递交申请而需要委托一个当地有代理权的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工作。
外资代表处注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有什么?
代表处注册
代表处注册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我公司提供版本);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公司执照);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可以由我公司提供版本);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我公司提供版本);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