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独资公司章程(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资独资公司章程,以及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关注合泰企业。
本文目录一览:
外商独资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有哪些
1、投资公司开业证明的复印件(商业登记证和注册登记证);
2、投资公司商业登记证和注册登记证的公证及认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海外公司于当地公证处公证在由中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认证,香港公司于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再于中国香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原件2份);
3、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投资公司于公司开户银行开据的银行资信证明(上有银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件)2份);
5、投资公司简介;
6、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拟设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职务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拟设立公司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若设立监事会提供监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董事会成员为方便表决,成员数量为单数较好;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少3个;
9、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权利人公章(若权利人为自然人须所有权利人签字)(2份);
10、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租赁协议原件(承租方为拟设立公司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2份);
11、拟设立公司经营范围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局核准名称:提供所有股东、法人和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多个,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法人和财务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做工商注册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告知承诺书》、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等。
3、签署工商注册材料: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签署《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材料。
4、办理营业执照: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5、刻章:营业执照出来后,刻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6、开立公司银行基本户。
7、核税、买税控盘和发票。
以上是合泰企业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外商独资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9年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投资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____%,内销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一条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____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独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独资公司有权对违犯独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独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宣,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独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独资公司每月按独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独资公司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独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独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七十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财产进行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独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匠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独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须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外商独资公司注册流程有哪些
坐标 :苏州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局核准名称:提供所有股东、法人和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多个,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法人和财务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做工商注册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告知承诺书》、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等。
3、签署工商注册材料: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签署《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材料。
4、办理营业执照: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5、刻章:营业执照出来后,刻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6、开立公司银行基本户。
7、核税、买税控盘和发票。
外资公司注册需要材料:
1.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为外国公司投资,提供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如为外国自然人投资,提供护照);
2.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
3.外方投资者的公证认证证明原件(如为外国公司投资,提供其本国公证机关对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出具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为外国自然人投资,提供其本国公证机关对自然人身份即护照出具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文件);
4.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5.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租房合同;
6.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如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如为中国人,提供身份证);
7.拟设立公司全体董事的身份证件;(如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如为中国人,提供身份证);
8.拟设立公司经理的身份证件;(如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如为中国人,提供身份证);
9.拟设立公司监事的身份证件。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变更(自然人股东),具体手续办理,并涉及税金是什么?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企业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勿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方式:(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类型:(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②创立大会决议③董事会决议④监事会决议⑤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③验资报告④董事会决议;⑤监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国家局验资报告亦不提交。
股东转让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6)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变更经营期限:(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步骤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
步骤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
步骤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二)注意事项: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变更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无四、办理结果(一)结果形式: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注意事项: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2、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2)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3)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谁知道独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给你一份范本:
常州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增加法定代表人章节
第八章 职工…………………………………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十章 期限、中止、结算…………………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法规,独资建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企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独资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__________ ______
企业地址:常州__________ __
第三条 投资者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 __ 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_
第四条 独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第五条 独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企业的宗旨为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使投资者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七条 独资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独资企业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产品销售: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境内销售____________%;境外销售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通过投资外方股东贷款,需在章程中注明。)
出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交清
第十一条 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独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独资期限内,独资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额。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或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资企业投资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独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其职权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和修改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讨论决定独资企业停业、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负责独资企业终止和期满清算;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独资企业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独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独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增加、转让;
4、独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以外的其它事项由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总务部、财务部、技术部。
第二十五条 独资企业设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独资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独资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
(以下条款可选择或增加)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商业行为。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请示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同意交清工作后离任。
第六章 监 事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分别由独资企业股东委派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投资方委派产生,可以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任期三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独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独资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三条 独资企业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第三十五条 独资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六条 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独资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独资企业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第三十七条 独资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提交董事会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独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独资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独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职工
第四十一条 独资企业职工的雇佣、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独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由独资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三条 独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独资企业高级职员和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分别在聘请合同和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独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独资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独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七条 独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八条 独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独资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条 独资企业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 独资企业每月按独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人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 独资年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独资企业如需延长其独资年限,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在独资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独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独资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的其他事项。
如存在前款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独资企业的终止日期。1、2、3、6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独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送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独资期满或提前终止,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委员会代表独资企业起诉或应诉。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独资企业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独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独资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会计制度;
7、公司解散时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 由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签字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