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被吊销的公司怎么注销(深圳吊销转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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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被吊销公司如何注销
公司企业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是可以依法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吊销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要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的手续如下:首先,要在当地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申明公司要办理注销,不再经营。同时公司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其内部的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小组成员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接下来,就可以依次办理国地税、工商和代码证的注销手续了。其中工商注销一定要在刊登注销公告45个工作日之后才可以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被吊销后如何注销
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不能进行正常注销,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
已被吊销的公司注销的流程:
1、工商提交公司清算组备案(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2、登报公告注销(公示45天)。
3、地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
4、国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
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应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5、注销工商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6、注销银行账户(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7、组织机构注销
携带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8、公章注销
税务、工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回执证明,到政务大厅原备案的公安窗口办理,公章以及法人、财务等印章都应注销收回。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已经吊销的公司怎样注销公司
公司吊销转注销步骤包括:
1、公司被吊销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完毕后制作清算报告;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
4、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公司被吊销如何注销
公司被吊销 的注销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备案; 2、办理注销登记,发布注销公告; 3、办理税务注销、组织机构注销和公章注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