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工商登记(珠海工商登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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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第二章 登记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
(二)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
(四)备案。
(五)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商事登记业务范围。第八条 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分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四大类。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第九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内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条 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投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四)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约定的合伙期限、委派代表。
(五)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
(六)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场所。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申请备案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公司秘书的姓名(名称)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清算人成员名单。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和备案时,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公示的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公示的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等事项时,可以到商事登记机关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网站办理。第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五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第八条 商事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商事主体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姓名;
(五)商事主体的出资额;
(六)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登记事项内容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商事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四)公司秘书的姓名。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第十条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第十五条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与商事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营业执照的式样和记载内容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第十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商事主体可以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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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具体怎么操作。
现在在珠海注册公司还是比较简单的,您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监事的身份证原件,有股东也要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经营场所的地址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等,村委小区开的证明也可以),还有5-10个公司名称等。 准备这些拿到工商局,会有引导人员带你去办的。
办理步骤是:
1、到工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名;
2、到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
3、到公安局备案的刻章点刻章;
4、到税务部门备案登记;
5、到银行开立基本户。
珠海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自2017年开始,珠海个体户营业执照全部在珠海市工商局系统“易注册”进行提交预审,提交审批途径有三种,APP、微信公众号(珠海市工商局)、和网页版,建议您搜索珠海市商事主体公示平台或珠海市工商局的主页,有相应的网址链接提供;
2、实名注册账号,网上如实填写资料,按如下步骤填写:1、名称(店铺名,注意查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2、经营场所(按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填写)3、经营者个人信息4、提交审批。
3、珠海市工商部门会及时在网上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按短信链接中的通知书要求携带材料,并通过网页版,在我的办件中下载“申请表”打印好,法人、经办人签好名带去现场领照;如果预审不通过,按短信要求对网上申请表进行修改再次提交。
4、现场提交材料与网上预核材料一致,则当场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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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成立工商户在哪个网站
珠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等。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陈德敬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