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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

海南注册外商投资公司(海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23   阅读数量:247

本文目录一览: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是指来海南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四条 海南省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外商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的地方法规。第六条 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的主管机关。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出资种类包括: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四)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可以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方式包括: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企业;

(二)开展外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参股、购买已有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

(六)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九条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以下统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包括经营特种行业专题报告)的书面答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资、合作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五)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外方须提供其国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外资企业须提供其国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主管部门对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准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人选名单。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收到第十条所列的文件后,在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持批准证书向国家授权的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后十天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四条 外商购买海南经济特区内已有企业,或参股已有企业,占股份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可申请将原企业改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授权的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投资范围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科技开发和旅游业等方面投资。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港口、码头、机场、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项目上投资,也可以由外商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在这些项目上投资的外商可同时举办与此些项目相关联的效益高、资金回收快的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按统一的建设规划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外商对其开发的土地所享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出租,也可以用作向银行抵押贷款。具体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商可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可按照有偿合理开采的原则,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方式,勘探开采海南岛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海南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海南公司注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在海南注册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注册海南自贸港公司执照需要的基本信息如下:

待查重核准的公司名称3个以上;

全体投资人证件正反面照片;

执照的注册地址信息;

预计申报多少万注册资本;

大致的经营范围;

公司职务的人选(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等)

注意:主营业务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要先核准好企业名称,凭核名文件申请下来经营许可以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执照设立,即“先证后照”,例如教育培训类的公司。

公司名称:

公司起名应该按照标准的格式规范来,不能乱起。

组合形式有三种: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有限公司,

字号+行政区划+行业+有限公司,

字号+行业+行政区划+有限公司。

举例:海南小明科技有限公司

        小明(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小明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不要纠结自己喜欢的名字为什么不能用,更不要纠结请风水师傅算的名字为什么不能用,目前现存的市场主体数量很多,字号重复率高,系统检测有字号重复、名称组合不符合规范,就需要再另想字号。

企业的注册地址:

必须真实,建议手上备有地址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购房合同、该房屋建筑的竣工备案证明等),否则被工商部门抽查到企业注册地址虚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

注册资本:

目前注册营业执照填报的注册资金不需要实缴,认缴期限可以二十年、三十年,建议还是根据自己能持有的资金量来填报。

经营范围:

老板们要想好自己计划开展的主营业务,目前工商系统已明确划经营范围分为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许可项目是公司注册之前或者注册之后要办理相关许可才能开展业务的;一般项目不用办理许可证。

股东(投资人):

多位股东的公司,股东之间要商量好持股比例。执照注册下来以后,银行开户环节持股超过25%的股东要提供身份证原件配合开户。

法定代表人:

应该保管好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账户的开户材料等,以后公司不想经营了,材料齐全也好办理注销。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是会被工商局公示出来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公司职务人员会被列入工商黑名单,今后担任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受限制,个人征信也会受影响。

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跨境服务贸易发展,规范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登记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禁止的领域,外国企业不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的领域,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外国企业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子机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外国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审批,获得批准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通过审批的不予登记。第七条 外国企业登记后,依法需要办理后置审批方可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所属国已获得从事相关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许可、认证,其条件和标准具有国际先进性或者不低于中国国家规定的,经本经济特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认可,但后置审批事项依法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除外。可以认可的资质、许可、认证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外国企业在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外国企业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

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外国企业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第九条 外国企业应当指定一个获授权代表负责提交、签收登记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件。获授权代表可以是下列人员或者机构:

(一)海南省常住居民;

(二)在海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在海南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第十条 外国企业应当在设立经营场所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通过获授权代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协议);

(三)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获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五)负责人和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企业在申请前置审批时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外国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使用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或者中文译名,也可以同时登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名称和中文译名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名或者近似情形时,应当加注识别性的符号或者表述。

名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未纠正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三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外国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税务、海关和登记后置审批等事项,可以凭营业执照申请办理银行账户。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登记事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获授权代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外国企业应当自变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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