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备案(专项基金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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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备案条件及流程
私募基金备案分为2种,其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其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符合的条件有:
投资类主体公司(名称不得带咨询、顾问,经营范围不能有咨询、顾问等字样出现,尽量简化经营范围,体现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的专一性)
公司场地,自有资金规模(公司实际办公场地及办公用品需达到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标准,如有充足的面积和办公设备提供员工正常办公,有标准的前台和会客室;自有资金一般是在注册资金的30%以上,注册资金最低不得低于1000万元,详实阐述自有资金可正常运营公司6个月以上)
公司人员情况:股权类备案需有2名及以上高管人员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证券备案须有3名及以上高管人员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另外合规风控人员要求其学历、专业、阅历、经历均需达到胜任该岗位的标准,过往经历中详实阐述其经手过的私募方面的工作与项目,以供协会取信,另对如何在该岗位未来进行开展业务进行简略说明)
专项法律意见书:材料准备齐全后,应委托专业法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私募基金管理人专项法律意见书》,其内需包含十三项协会明确要求的尽调事项意见。
其登记流程为: 材料准备周期----委托法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协会平台注册账号并填报材料,上传法律意见书-----提交-----协会给出处理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备案需准备的条件有:
基金合同----2.基金制度----3.基金风险揭示书----4.合规投资人信息----5.合规投资人承诺函----6.基金监管账户开设----7.产品规模资金的募集证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备案的流程是首先准备齐全上述材料,然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管综合填报平台进行产品填报备案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私募基金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将竭尽所能帮助各位
公司收到创新基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后,是不是要去税务局备案,
专项应付款最后不结转收入,转到资本公积,所以不算收入,也就不用事先备案和按免税收入处理。
专项应付款的核算与基本分录:
收到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采购材料与发生的费用
借: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管理费用 等
贷: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等
贷:原材料 / 库存商品
项目验收后,可以资本化的结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如果剩余资金需要上交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允许用剩余款冲抵当期费用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管理费用 (或红字借方)
最后,结转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结转后“专项应付款”科目没有余额。
你说的《企业就取得的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所得税处理,专项应付款既没有收入也无利润,都涉及不到。
青岛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市、县(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设立。
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有偿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发“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专户存储,委托银行办理专项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办理存款、贷款业务,按照中国人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基金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条件第五条 基金来源于下列资金:
(一)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二)依照《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征收的排放污水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三)依照《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征收的环境噪声污染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部分;
(四)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加、罚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第六条 专项基金贷款的对象为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市民反映强烈,严重扰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四)对解决区域或行业污染具有典型意义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示范工程;
(五)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六)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七)为污染源治理服务的课题研究项目。第八条 在专项基金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二)污染源治理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并由其主管部门或具有偿还能力的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的。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污染源治理项目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贷款: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限期治理的;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
(三)位于居民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的;
(四)自筹资金占投资金总额的60%以上的;
(五)工期短、见效快、经济利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贷款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报下年度污染源治理计划。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贷款单位分别按以下程序提报污染源治理计划:
1.中央、省属的贷款单位,报市环境保所部门;
2.市属的贷款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环境保护部门;
3.区属以下的贷款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报经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环境保护部门。
(二)驻各县(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贷款单位分别按以下程序提报污染源治理计划:
1.中央、省、市属的单位,报驻在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
2.县(市)区属以下的贷款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第十一条 贷款单位根据提报的年度污染源治理计划,于每年二、七、九月份将污染源治理项目方案及有关文件、还贷计划和措施等,分别按本办法第十条的程序报批。
市属以下的贷款单位污染源治理项目方案,需经其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主导意见后,报环境保护部门。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提报的污染源治理计划、治理方案、还贷计划和措施审核后,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该计划,从解缴入库的排污费中,按季拨入“基金专户”。
各县(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环境保护部门将其“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计划”,在下达后的一个月内,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