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转让(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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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与要求
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持续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管理人应当上传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和实缴出资证明等签章齐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怎么操作
第十条 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说明备案情况,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以下材料:
(一) 私募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若有);
(三) 风险揭示书;
(四) 委托管理协议;
(五) 委托托管协议(若有)。
第十一条 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第十二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登记结算
第十五条 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
第十六条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产品账户、名义持有产品账户或受托产品账户。其中,自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名义持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受托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
报价系统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其中前3位为“100”,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自主编制。
第十七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并开立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资金结算账户、代理资金结算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或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其中,自有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有的资金;代理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以及用于分红的资金。
第十八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申请开立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开立申请表。收到参与人提交的申请表后,报价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申请开立受托产品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的,参与人应当在线提交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并在开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寄送至市场监测中心,用于资料存档。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条件
私募基金备案有哪些要求?面对监管的日趋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也越来越严,私募机构的运营和人力成本越来越高,一些资金能力有限,融资能力欠缺,投资能力不足的机构纷纷中途放弃申请。那么如何顺利通过私募管理人备案登记呢?其实,协会考察的无非就以下两点:股东出资能力和高管专业能力!
1、私募基金备案——股东出资能力如何证明?
在私募基金备案中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非常重要,并且相关部门制定了严苛的考量标准,那么股东该如何完成出资能力的证明呢?根据中基协规定股东在证明实缴出资的同时需对未实缴部分证明有相当的出资能力,因此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实缴出资的证明,另一部分则是对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
就实缴出资部分,股东需就出资款的来源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确保股东实缴出资合理合法,避免出现过桥资金垫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比如是工资收入、买房收入、转让股权获得股权转让价款、金融理财等,提供相关流水、合同、转款凭证等证明文件。如果是赠与款,则需说明赠与人财产来源以及赠与原因等等。
就未实缴出资部分,股东则需要出具与未实缴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证明,即证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能够满足未实缴出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存款、房产证、车辆行驶证、持股凭证、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证等等。
2、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专业能力如何证明?
首先我们要知道具备什么资质的人可以作为高管呢?根据协会目前的的硬性条件主要有:
1、高管人员应该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
2、股权类高管或投资人员要求股权(含创业)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或者三年及以上在申请机构拟投资行业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工作经历情况说明等)
3、证券类高管或投资人员要求三年内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
另外,高管是否具有私募行业重要岗位的任职经历或者参与项目经历,是否对该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运营以及产品发行逻辑非常了解,在过往任职中是否从事过管理岗等等可证实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都是高管专业能力的证明,如果具有名校毕业、高学历、过往大型公司任职经历、资格证书、获奖情况等,都是对高管管理能力的加分项。
股权私募基金备案转让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两名以上高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简历,学历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