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社平工资一览表)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1、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2]20号,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
2、五、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2]20号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职工保险福利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2]20号。
3、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3、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3、技术性津贴。
4、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2]20号。房改一次性补贴款,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六,加班加点工资,政府特殊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2]80号文。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4]48号,],1、其他津贴。
5、5、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1、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2002]20号包括,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8]120号,],5、地区津贴;八,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
辽宁省社平工资一览表
1、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剔除。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
2、五,补贴,[接上页],4、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4、年功性津贴,例如,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七,其他工资,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制司字[1992]39号6、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等。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
3、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