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注册合伙企业流程(公司注册合伙人需要本人去吗)
发布时间:2021-11-22 阅读数量:287
合伙企业核准登记(设立)
| 职权编码 | 2500-A-00801-140109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行使主体 | 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实施部门或受委托实施部门 | 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职权依据 |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3、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4、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