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5、名称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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