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用户在后台咨询公司注册、合同争议、企业孵化等问题,但数量太多不能一一回复,于是在这里挑选了3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给大家具体分析讲解一下。
一、我想再注册一个公司,让我爸做法定代表人,但他年龄有65岁了,还能做吗?
可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没有最高年龄限制的,只要年满18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做法定代表人。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就不能做法定代表人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文化水平的要求,但是自己的名字必须要会写)
2、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整体来看,就是违法的人员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二、我有两个公司,因为其中一个建筑公司确实缺少流动资金,就从另外一个餐饮公司打了50万,这样可以吗?
当然是可以这样操作的,这属于公司之间的借款。具体的税费需要看你这两个公司属于哪种情况: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关联公司)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发布,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税【2019】20号文的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除非满足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条件,需照章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是指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4、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企业之间借款、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款视同/缴纳/免征增值税表。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可以对照下图,看看自己属于哪一种借款方式?

总的来说,要看你在借款的时候,两家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属于有偿还是无偿借款(有没有利息?)这里,二棒建议两家账面一定不要搞混,这边借了一定要按时还上。
三、国庆节打算做促销活动,如果是赠品的话,还需要缴税吗?
这个事情同样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常见的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把货物作为样品、宣传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因为带有一定促销和维系客户的功利目的性,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2赠1可视为销售3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3件结转销售成本。
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3件开具,并注明1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赠品就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冰箱赠空调、买鞋送袜子等,也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所以,简单来说不是捐赠而是以销售为目的的都需要缴税,而在做赠品方案时,如何少缴税多盈利就要提前规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