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总部经济税收政策文件(总部和分支机构增值税)
海口国家高新区于 1991 年成立,是全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 11 个重点园区中,唯一涵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的园区。
海口国家高新区对于总部经济企业有扶持和奖励政策
一、总部经济类型认定标准
新落户总部:2018 年 1 月 1 日(含)后在海口市设立或迁入海口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二、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海口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
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
的总部。
不适用于: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
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政策约束条款
企业在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 , 如未达到其承诺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应全额返还已获
得的奖励补贴资金。 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每年享受本政策的奖补金额,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在海口产生的对海南省级和海口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后续年度予以拨付。
四、总部经济发展方向
引进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等总部企业在海口市落户、集聚和发展。鼓励海口市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我市现有企业发展升级为总部企业。同时,将引进境内外知名的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 , 为总部企业提供支援服务。
五、总部经济扶持补贴
1、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奖励300万元。
2、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奖励500万元。
3、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 3000 万元,奖励100万元。
4、新落户的从事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奖励300万元。
5、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 800 万元,奖励200万元。
6、新落户的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奖励200万元。
7、国际知名组织(机构)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奖励100万元。
办公补贴
租用办公用房:在 5 年内,按照年租金金额的前三年 50%、后两年 30% 给予补贴,5 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购房价 5% 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 2 年支付,每年支付 50%。
经营奖励
1、现有总部: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环 比增长额的 50% 予以
奖励,奖励期限 5 年。
2、新落户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个
人所得税), 前三年给予 60% 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 40%资金支持。
人才补贴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 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 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国际组织(机 构)地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年工资薪金所得达到 50 万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 50%、后两年 30% 给予奖励。同时,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享受海口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500 强企业
1、首次被评为世界企 500 强的奖励2000 万;
2、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奖励500 万;
3、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奖励200 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