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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新20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1-19   阅读数量:1875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是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这是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三大主导产业企业扩大海外业务版图的最大优惠,将吸引更多外向型企业在海南集聚,将海南自贸港打造成企业走向境外投资的桥头堡。

2021年3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一步对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明确界定。该目录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为依据制定。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共包含36类324项,旅游业共包含6类14项,现代服务业共包含22类131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以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一家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企业)为例,其100%控股的香港公司年度利润为等值5 亿元人民币(假设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也为5亿元),在香港已缴纳 16.5%的所得税,即8250万,其税后利润41750万元均分配汇回,假设汇回环节没有征收预提所得税,则该税后利润如果汇回国内其他地区还会征收 8.5%(25%-16.5%)的企业所得税,即4250万,但汇回海南自贸港则不需征收。

该项政策有利于直接降低海南自贸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境外投资成本,吸引以这三类产业为主营业务,具有境外投资需求的外向型企业在海南集聚。鼓励类清单目录内企业,需要积极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承包工程、劳务派遣等业态时,均可通过在海南设立母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降低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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