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层面上,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将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股票用于员工内部激励;在公司层面,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有的为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在员工层面,在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又多出一部分股权收入,更是乐于接受。
看起来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一个国家鼓励,企业、员工都乐于实施的事项。但是也隐藏着巨大的不稳定因素:股权代表着在公司的表决权。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只是想向员工分享经济利益,而不愿意分享以表决权为代表的对公司的管理利益。
所以股权激励的过程,既要给予员工经济利益,又要防范管理权丢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一个中间平台-员工激励的持股平台出现了。所有被激励员工都持有持股平台的股份,持股平台再持有公司股份。进而规避上述控制权权丢失风险的出现。本文要探讨的就是持股平台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一般来说员工持股平台有两种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两种该如何选择,那么咱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首先,从对平台控制上对比。
有限合伙企业以被激励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所以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平台普通合伙人,可以很好地直接管理和控制平台;
如果是有限公司,则被激励员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都属于股东,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面有限公司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应机构,另一方面公司事项需要经过股东表决,又可能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权丢失。所以从对平台管理上来讲,有限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较为方便控制。
其次,从对平台管理便捷性上对比。
由于持股平台主要目的是对员工的激励。但是公司员工是一个流动性的状态,离职、入职随时都会发生,员工自身也会出售、转让股权。这就造成员工股权一直是处于一个变量的状态。对此,如若有限合伙企业,则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但对于增资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则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增资,至少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综合以上两点来看,在管理便捷性和高效性方面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适宜。
最后,从承担的风险上对比。
如若有限合伙企业,则被激励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如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双方都是股东,均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第一眼来看,可能有限合伙企业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的风险更大。
但是一般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都会先设立一家有限公司,再由此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所以最后承担无限责任的是此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此公司的股东,依然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从承担的风险上对比,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从法律上来说,持股平台设立为有限合伙企业相比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较为适宜。但是本人也仅仅是从法律上来进行的分析,实际情况中肯定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交税等。另外科创板上,同股不同权的出现,都是公司进行员工激励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