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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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是需要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还是都要?谢谢
不要求股东会决议,仅董事会决议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有哪些
1、投资公司开业证明的复印件(商业登记证和注册登记证);
2、投资公司商业登记证和注册登记证的公证及认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海外公司于当地公证处公证在由中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认证,香港公司于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再于中国香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原件2份);
3、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投资公司于公司开户银行开据的银行资信证明(上有银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件)2份);
5、投资公司简介;
6、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拟设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职务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拟设立公司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若设立监事会提供监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董事会成员为方便表决,成员数量为单数较好;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少3个;
9、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权利人公章(若权利人为自然人须所有权利人签字)(2份);
10、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租赁协议原件(承租方为拟设立公司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2份);
11、拟设立公司经营范围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局核准名称:提供所有股东、法人和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多个,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法人和财务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做工商注册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告知承诺书》、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等。
3、签署工商注册材料: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签署《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材料。
4、办理营业执照: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5、刻章:营业执照出来后,刻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6、开立公司银行基本户。
7、核税、买税控盘和发票。
以上是合泰企业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外资公司注册需要哪些资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独资公司必须要设立董事会么?
外商独资公司需要设立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2006修改)
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亦庄新城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 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 承办开发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申报,涉及征收开发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受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五) 承担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亦庄新城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六)参加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房屋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 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办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经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受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承担开发区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商品房预(销)售等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五) 审核开发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
(六) 会同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开发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但涉及全市能源总量平衡的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的项目,日产2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排水项目,跨开发区规划范围的项目以及本市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除外;
(二)受理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三)协助企业做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权限内项目的申报工作。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商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商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 受理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章程、合同和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查的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核发市商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受理开发区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按规定报市商务部门认定;
(四)受理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的非许可证、非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设备、物料、机电产品及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核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或者转报市商务部门。
外商独资企业人民币增资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独资企业增资流程:
1、拟订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
2、外资委核准补充增资批文;
3、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变更登记 ;
4、投入增资资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增资时需要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表
(1)只填写变更登记事项中注册资本一栏 ;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3)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申请报告
(1)内容同董事会决议;
(2)加盖公司公章;
3、董事会决议 ;
(1)注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增加数额,增资部分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申明投资各方按增资后的出资比例享受和承担在公司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项目。
(2)全体董事签字 ;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或重新签署的《合同》、《章程》
(1)由公司出资方盖章或签字 ;
(2)外商独资企业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改协议》,如提交《修改协议》则需一并提交原来的《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交《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如提交《修改协议》则需一并提交原《合同》、《章程》。提交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要分别注明增资前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新增注册资金中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5、增资计划书
注明增资部分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6、此次增资的外方资信证明;
7、验资报告复印件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 ;
9、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为了解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10、批准证书原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问题补充:
是这样的,我们是外商独资企业,现在要增加境内股东,并且已人民币增资,据说好像这种情况不需要外汇批复,还请高手指教
除了不需要外汇的批复外,其他的流程都还是要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