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基金备案(外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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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大汇总 什么是私募机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 4 月 30 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 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50 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 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 3 个月的“静默期”,在这 3 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 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 3 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
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 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
证。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条件。第八条 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第九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十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外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第十一条 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境内外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筹建批文但未正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如境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违规受到有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处罚或重点监控的,该境外股东应及时提请召开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会议,说明有关情况。如境外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的条件,发起人会议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筹备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办理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境内外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程序执行。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第十七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或者设立登记。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扩展资料: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但斌林园旗下私募规模破百亿,金牛私募霸气推出6年封闭期产品
7月行情红收官!7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股三大指数集体上涨,上证指数重新站上3300点,两市成交额持续突破1万亿元。全月来看,主要核心指数涨幅均超10%,其中沪指月涨10.90%、深成指月涨13.72%、创指月涨14.65%。
从行业板块的表现来看,7月行情最大的特点就是波动率大,后市来看,短期风格切换向低估值金融、地产、传统周期的可能性增加。纵览7月的私募圈,都有这些大件事!
01
深圳地区两家老牌私募晋升百亿,核心人物均为流量大咖
百亿私募阵营一直以来都受到市场的热切关注,对于私募来说,规模迈入百亿不仅是行业无冕之王,更是公司业绩与投资理念受到投资者、机构资金认可的重要表现。
近期,深圳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相继突破百亿,分别是 但斌 的 东方港湾 与 林园 的 林园投资 ,前者成立于2004年,后者成立于2007年,均是国内成立时间较早的老牌股票多头私募。
今年以来已有多家私募管理规模迅速晋升百亿,对此,有私募人士介绍称,一是基金的赚钱效应凸显,A股走出结构性行情的背景下,机构比散户优势更明显;二是资金面合理充裕,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大幅下行,权益市场吸引力显著提升。
02
追加5000万,上市公司斥资3.3亿元买私募
在银行理财收益日渐下降的背景下,购买私募基金也成为不少上市公司的理财选择。根据私募排排网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少有10家上市公司购买了18只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总金额为8.33亿元,其中展鹏 科技 在去年一口气投资了包括保银投资、明汯投资、重阳投资在内的7只私募产品。
截至7月底,年内有永吉股份、天宸股份、三木集团、恒瑞医药、展鹏 科技 、*ST天马等6家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认购了8只私募基金,投资总金额为3.3亿元。
永吉股份在5月份认购了山楂树甄琢资产旗下1.5亿元的“山楂树甄琢5号”,7月份又追加了5000万,今年累计认购该基金2亿元,上市公司购买的总金额占比高达60.61%。根据私募排排网组合大师数据,获得上市公司大手笔认购的 山楂树甄琢资产 成立于2017年,公司管理规模在1-10亿元,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为**%。
在7月份,除了永吉股份追加的5000万私募投资,还有天宸股份认购5000万“百济价值成长”、三木集团认购2000万“驰泰卓越二号”。根据私募排排网不完全统计,7月份上市公司购买私募基金的总金额为1.2亿元。
03
单月产品备案数量创年内次高,百亿私募已备案222只产品
从单月私募基金备案数量来看,3月份是年内私募备案巅峰,当月有2733只基金完成备案。年内备案基金数量最低的月份为2月份,受春节假期与疫情影响,2月份仅有1219只私募基金完成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数量更是不足千只。
在牛市行情的催化下,7月以来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热情高涨。从月度数据来看,截至7月29日,7月份已有2387只私募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58只,占比77.83%。
从百亿私募备案产品数量来看,国内百亿私募在7月份共计备案了222只基金,迎水投资、灵均投资、明汯投资单月备案基金数量均超过20只, 迎水投资 更是以34只基金的发行居于数量之首。除此之外, 宁波幻方量 化与 九坤投资 单月备案基金数量也均超过10只。
从备案基金数量较多的百亿私募主要投资策略来看,量化私募在7月份备案产品的数量明显高于主观多头。由于在震荡市量化策略的收益更显稳定,市场高呼牛市,但牛市又遭遇回调降温,回撤较小的量化基金也不失为一种优势明显的资产配置方式。
04
震惊私募圈,金牛私募推出六年封闭期产品
基金设置封闭期已经屡见不鲜,这是由于对投资者来说,倘若买在牛市高点,很容易因为高位回撤赎回造成损失;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在市场剧烈波动时,频繁的申购赎回会大大加大投资的难度。
最近几年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三年封闭期产品均开始流行开来。 汉和资本 在7月份更是重磅推出封闭期长达六年的产品,其实汉和资本还是国内较早推出三年封闭期产品的私募之一。
此次汉和资本首创六年封闭期产品的最大底气还是过往业绩表现。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汉和资本成立于2013年1月,2014年6月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牌照,2016年12月30日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观察会员,截至目前汉和资本管理规模早已超过50亿元。汉和资本信奉超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以产业资本的眼光看待投资标的,选择有价值的标的并坚定地长期持有,公司常年保持高仓位运作。
在超长期价值的投资视角下,汉和资本并不会单纯基于市场短期波动进行择时,所有的操作都是基于买入逻辑、公司的内在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05
外资私募增至27家,瑞银资产备案产品数量居首
距离首只外资私募基金在2017年5月落地已经过去三年,在过去的三年间,私募基金发行数量激增。从外资私募管理人来看,2017年有9家完成备案登记;从外资私募产品来看,2019年足足备案产品40只,如今2020年早已过半,已备案外资私募也仅为18只,数量上不到去年一半。
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截至7月30日,已备案外资私募管理人数量为27家,共计发行私募基金产品83只。从备案产品数量来看, 瑞银资产 旗下已备案产品16只,在外资私募中发行基金数量居首,同期惠理投资也已经备案11只基金产品。
7月份既有外资私募获批,又有外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鲍尔赛嘉(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鲍尔赛嘉)在7月27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毕盛投资 、 未来益财 、 东亚联丰 在7月各自备案了一只基金产品,分别是外贸信托-隆新5号、未来益财中国优势1号、东亚联丰中国多元化一号。除了东亚联丰是首次备案基金产品外,其余两家外资私募旗下均有多只产品完成备案登记。
从规模变动来看,截至7月底, 德劭投资 、 腾胜投资 、 安中投资 三家外资私募均完成了规模区间的增长。德劭投资与瑞银资产双双居于10-20亿元,后两者管理规模则在1-10亿元。
06
又见“奇葩”私募,销售人员为投资者代持基金还份额不足百万
虽然私募行业经历多年的发展早已阳光化,但也不乏一些小私募浑水摸鱼扰乱市场,还破坏私募行业声誉月形象。
近期包括中国证监会宁波银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私募的违规行为更是让人咂舌。存在的问题包括:
1、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2、公司在部分基金产品推介材料中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
3、公司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评估时日晚于基金合同签署时日。
4、公司销售人员为投资者代持基金产品,且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满100万元。
5、公司未就部分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6、部分投资者缺少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材料;向部分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
7、部分基金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8、部分基金合同缺失基金的出资数额等必备要素;部分基金合同投资者认购份额未填写。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正规私募,通过正规途径参与私募投资,才能在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去获得收益,“不走寻常路”反而容易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