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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私募备案(外商投资私募备案流程)

发布时间:2023-04-14   阅读数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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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有望试水“私转公”!已有海外知名机构正在谋划 落地或在2021年

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券商中国记者近期获悉,外资私募未来或有望试水“私转公”,包括富达国际在内的部分机构已在积极准备,业内预计正式落地或在2021年。

富达低调谋划“私转公”

自2017年起,外资机构开始通过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的方式进入中国资管市场。截至目前共有18家外资机构完成登记,另据统计,已有富达利泰投资、瑞银资管、施罗德投资等14家外资私募相继推出产品。

不过,相对私募业务,外资机构显然更为看重在华开展公募业务,此前就有部分外资私募流露出未来转公募的强烈意愿,无奈政策安排一直是很大限制。然而近期,事情似乎有了一些眉目和进展。

据知情人士透露,富达国际在上海的外资独资企业(富达利泰投资)已经开始谋划公募业务。“今年年后就开始准备了,富达计划暂停发行更多私募产品,后续会按照公募的标准对公司进行升级,公司此前还专门对外包服务商进行了筛选。”

另有接近富达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富达很可能已经和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业内人士预计,在未来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外资私募“私转公”试点的正式落地可能会在2021年后。券商中国记者曾就此事向富达求证,但对方未予置评。

富达国际是一家海外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成立于1969 年,原为美国富达投资的国际投资部门,1980 年从富达投资独立。目前公司管理客户资产超过4000亿美元。2017 年 1 月,富达国际的外商独资企业获得中国私募业务资格,成为首家获得该项资格的外资资管公司,至今已备案发行4只证券私募产品。

“确实有很多外资私募对转公募有想法,政策上还没有具体要求和指引,应该和本土一样,对可追溯的业绩表现、人员、资本金等有所要求,也许未来政府会在外资‘私转公’上进行试点。我们还是希望利用私募牌照先把产品和业绩做好,有了很好品牌效应后,未来如果转公募才能更顺畅些。”某外资私募相关负责人称。

金融开放步伐加快

业内预计外资私募“私转公”有望在2021年正式落地,这与国内金融对外开放的时间表正好契合。因为外资私募“私转公”,意味着放开外资独资运营公募基金,需要金融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支持。

去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参加“货币政策的正常化”分论坛讨论时曾经宣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易纲表示,中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正抓紧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幅度放开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下一步,将遵循以下三条原则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二是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与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三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

他还表示,根据落实开放措施“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精神,以下金融领域的开放措施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

一是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资银行在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二是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三是不再要求合资券商的境内股东中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

四是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5月1日开始,将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4倍,沪股通、港股通每日额度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五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六是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根据上述表态中的第二条“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也就是说,2021年后对外资在国内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将不再设限。

此后,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举措加速落地。去年4月底,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1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公告称,UBS AG(瑞银集团)持有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比至51%,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诞生。今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消息,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摩根大通和野村东方成为继瑞银证券后获批的第二批外资控股券商,也是首批两家新设外资控股券商。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5月摩根大通提交新设合资控股券商申请时曾发布声明,表示摩根资产及财富管理正安排与合资伙伴和有关主管部门磋商,有意将其在现有合资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至控股比例。显然,外资对于控股甚至独资经营公募基金业务也有很大诉求。

已有18家外资私募登记、2家获得投顾资格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发现,目前已有富达利泰、瑞银资管、富敦投资、英仕曼投资、惠理投资、景顺纵横、路博迈投资、安本标准投资、贝莱德投资、施罗德投资、安中投资、桥水投资、元胜投资、毕胜投资、毕盛投资、瀚亚投资、未来益财、联博汇智和安联寰通在内的18家外资私募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中已有14家公司发行产品,备案私募产品数量达到31只。

引人关注的是,今年3月路博迈投资和富敦投资正式获得在境内开展投资建议服务资格,即拿到了投顾资格,成为首批获得此资格的外资机构。从成立时间来看,除路博迈和富敦外,满足投顾资质第一条“登记满一年”要求的还有瑞银资管、富达、英仕曼、贝莱德、施罗德等9家机构。如果上述9家机构满足“3+3”资质的话,也有望快速拿到投顾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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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未备案就投资的后果

法律主观:

私募基金起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有因为对基金的信息了解不全面,可能导致在投资过程中造成损失;有因为基金经理缺乏精准的投资经验,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一、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目标企业提供一笔贷款,并且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选择将该等贷款形式的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要求目标企业到期归还借款本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债转股”模式下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属于“发放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从法律关系上,两者应当都属于债权性质,似乎有违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107号文之嫌,但是,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将“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明确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列,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债转股”模式还是有认可度的,我们认为,也不应当简单地将该等“债转股”的安排都认定为“发放贷款”业务而予以一概禁止,需要在个案中从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实现条件、还款的具体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二、私募基金的推出方式是什么?(1)公开发行上市:这是私募基金的最优结果。(2)售出或并购:在投资之前确认的未来不确定性较大,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其出售或进行并购。(3)资本结构重组: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使投资标的再借款或增资扩股并向公司股东分配特别分红来重新组织资本结构。通过投资标的再借款,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将受资公司的股权债务比例调整甚至超过最初进入时的水平,这样可以债务代换股权而把现金分给股东。资本结构重组能够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现一部分股权而由此实现一种退出,但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样会保留一部分股权,所以此类退出方法只不过是部分退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最活跃的私募基金,它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它是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的一种方式。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还存在法律盲区,对于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私募基金进行债权投资的情况很多。这样做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一旦债权无法实现,那么私募基金的收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作为投资者,应该定期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了解基金运行情况,以便控制好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机构基本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若是);

2)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营业执照;

6)管理人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2、实际控制人资料:

1)自然人: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2)法人及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3、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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