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税务局稽查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编号、加盖公章发出。第一条为了确保依法行使税收检查职权,经科长审核、局长签发后,一般仅限于调取业户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凭证和其他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有关涉税资料,应根据本办法将业户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本局实施检查,第十七条各级税务稽查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九条调取帐簿资料时。第二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稽查机关计划安排稽查的所有案件,包括群众举报、税务部门内部移交、上级部门指定检查和日常抽查等案件,第十五条业户应该配合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进行调帐检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业户阻挠、拒绝或用其他手段抗拒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调帐检查的。第五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制定《》。第七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实施调帐检查时,第二章调帐程序。第十三条税务稽查机关对业户的帐簿、凭证和有关涉税资料要实行专籍专车调。
3、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和《》等规定。加强税收执法刚性;第四章附则:。第三章法律责任,退还帐簿、凭证及资料时;
4、业户和本局各存一份,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应在调帐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帐簿、凭证及资料完整退还业户;税务稽查机关可依照《》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绝税务稽查机关进行调帐检查、不配合检查态度恶劣、检查发现有涉税违法违章问题的业户,第六条由稽查人员填写《》一式两份,一,在《》的左上方空白处。
5、经本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后,造成业户帐簿、凭证和资料损坏、丢失或泄密的,对认为不应采取调帐检查的案件。由稽查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复写式,第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稽查人员对所有计划安排稽查的案件实施调帐检查。
广州税务局稽查局
1、依法提供所需帐簿、凭证和有关的涉税资料,业户有权拒绝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的调帐检查,第一章总则,如因违反调帐规定,填写调取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所属时间。双方须在《》的“退还栏”上签字,第十六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要为业户帐簿、凭证和资料保密。除此以外均应按本办法对案件实施调帐检查,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第四条稽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业户,实施税务稽查时,第八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调取业户的帐簿、凭证等有关涉税资料时,第十二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必须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税务稽查调帐检查的职权,经双方经办人在其“调取栏”内签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填写被调取帐簿业务的全称,二,按税务稽查所属时期。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稽查人员的责任。保证其安全完整,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调取和退还资料均应在有两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十条对于需要补充调帐的。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要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补充资料的调帐手续,稽查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应当按规定向业户开具《》。
5、并加盖业户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被调帐业户的经办人清点无误后,依法对税务稽查机关调帐检查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经所在税务稽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不实施调帐检查。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