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律师事务所税收优惠(珠海横琴返税政策)
为加快打造横琴新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横琴新区近日出台了《横琴新区关于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这是珠海首个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以加快引进专业律师事务所和联营律师事务所为目标,更好地满足港澳企业在横琴发展需求,营造粤港澳跨区域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凝聚法律“人气”,鼓励律师上岛办公。
为壮大区内律师人才队伍,解决区内律师行业存在体量小、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该办法规定申请奖励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律师事务所必须至少有5名执业律师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内实际办公。
提升律所“硬气”,扶助规模律所发展。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律所给予奖励,加大律师行业保障力度,鼓励向规模律师事务所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奖励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30%;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50%。
融入港澳“朝气”,突破联营所发展瓶颈。
以国际化法律服务为导向,面向港澳企业引入适合其发展的法律服务,重视发展粤港澳“两地”或“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扶持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联营所,在符合营收奖励的基础上,按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75%予以叠加奖励。以此引进港澳律师在横琴的执业,促进港澳律师与内地律师的联合发展,补齐涉外法律服务短板,推动形成粤港澳三地政策互补、业务融通的局面。
加强法治“底气”,健全跨区域法律保障体系。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琴澳合作发展,横琴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区内现有律师行业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的需要,加快律师行业发展迫在眉睫,《办法》的出台是完善横琴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填补了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需求空白。以《办法》为契机,引进具有专业特色、品牌良好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进驻横琴,加强依法治区,健全和完善横琴高端服务业体系,为横琴企业拓展港澳市场、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提供国际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保障。
横琴新区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吸引优质律师事务所落户横琴新区,探索实践内地和港澳跨区域法治新模式,推动我区专业服务创新发展,建设港澳区域性商务服务基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享受本政策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律师事务所(下称“联营所”)须获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且注册与税收缴纳在横琴新区,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简称“一体化区域”)内至少有5名执业律师实际办公方可申请(以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且以核查的实际办公人数为准。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奖励】
1.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奖励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30%。
2.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奖励其上一年度增值收入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50%。
第四条 【联营所奖励】
对粤港澳“两地”或“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本办法第三条奖励的基础上,按联营所上一年度企业所得形成的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75%予以叠加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一经发现,区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的部分或全部奖励资金,同时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自资金到帐之日起三年内须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自资金到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第七条 符合横琴新区同类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的政策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已在横琴新区注册并实际办公的律师事务所或联营所,可参照本办法申请2019年度的扶持奖励。
第九条 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则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