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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办厂税收(珠海横琴返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2-01-10   阅读数量:197

每周税务要文作为税纪云平台的独立固定栏目,及时为您总结更新上一周的税务热门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文件概要:

总体方案对于合作区的战略定位是: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以战略定位为抓手,总体方案中诸多创新亮点值得关注。例如,总体方案提出,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具体税务相关内容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3、关税

研究调整横琴不予免(保)税货物清单政策,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保)税的货物及物品外,其他货物及物品免(保)税进入;

从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方案其他内容详情请见方案原文。

2、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珠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概要:

本办法意见稿由珠海市税务局发布,出台的目的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服务,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2、预征率的报备:

在首次实现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次月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同项目及房产类型填写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预征率;

根据可售面积和销售价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可售面积按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统计;

一般计税方法:普通住宅的应税收入=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普通住宅的应税收入=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增值税应纳税额;

其他各类别房地产应税收入算法与普通住宅算法相同,计算后加和处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支出和开发预算计划,归集成本,分摊共同成本;

不同项目或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成本计算分摊;

预征率统一以0.2%为间距。百分比在间距中的,从低确定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纳税人报备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

2、预征率报备的受理与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资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进行税种认定;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区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10个工作日完成。在审核结果确定前,按纳税人报备的预征率(非保障性住房不得低于2%)进行预征

3、预征税款与后续管理:

纳税人自首次实现销售收入的次月起,按月申报缴纳预征税款;

销售收入确认方式:

  • 以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预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 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每期实际取得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 以银行按揭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取得首期付款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 以其他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实际发生的平均售价和成本费用。若这两项金额与报备时的变动超过0.5%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备、调整年度预征率;

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及时清算,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再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结论后,按照清算后再转让的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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